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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农业学校教材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06 19:40:24 来 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教材的采购程度,加强教材采购的科学管理和廉政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材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范围:我校中专学生春、秋两季教材。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材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在天水农校教材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教材采购额度的确定及招标、评标、定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工作小组挂靠教务科,日常工作在教务科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教务科及教务科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为:

1.负责教材采购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并及时向各领导小组成员通报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2.根据当年订购教材计划的实际需要的额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3.组织招标投标的信息发布,参与招标投标谈判、合同的签订、必要时还需组织对投标人的实地考察;

  4.审验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投标人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规定的供货能力和良好服务的单位

第四章 招标投标当事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教务科(招标人)和图书供应商(投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教材发行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到书率和其他服务优惠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评标标准、中标单位数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修改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说明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件;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者,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者,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者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和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行弃权,不得参加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主持,邀请所有被邀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工作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小组由学校有关部门人员、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及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和教务科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领导小组可以事先请评标工作小组确定规定数量的单位或略多于规定数量的单位做为中标候选人,供领导小组选择。评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选定的多家中标候选人,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应当请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对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了解,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的,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再选,最后报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超出规定时间而不签合同者,招标方有权另选他人,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推荐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应邀请纪检人员参加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采购工作完成后,教务科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通报采购计划的落实情况。凡未能按照合同执行者,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有权追究有关人员及商家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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