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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农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10 15:18:38 来 源:
为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根据《天水农校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由于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出现过错和失误,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天水农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A.课堂教学类(含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根据对正常教学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同,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影响轻微的,视为教学差错;严重影响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为教学事故,并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各类各级别教学事故事实见《天水农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教务科报告后,教务科应及时告知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联系、督促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天水农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二)事故认定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教务科及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应迅速调查取证,查实情况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教务科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
(四)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科核定,Ⅱ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核定,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的处理
凡认定为教学差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二)Ⅰ、Ⅱ、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一经认定,通报全校,并按事故级别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的全部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应调离相关教学岗位。
2.Ⅱ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50%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等同于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30%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等同于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4.事故责任人事故当月课时津贴高于本学年度全校教师平均月课时津贴的,扣发金额原则上以本学年度全校教师平均月课时津贴为上限。
(三)凡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根据个人认识情况定为“称职”或“不称职”;Ⅱ级、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当年优秀教师或先进个人评选。
(四)凡履职期间受到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第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五)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天水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对已认定和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常设机构在教务科。
六、其它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类型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实施对象包括全体专兼职教师、从事教学管理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事实,参考本办法认定。
(三)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附:1.天水农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2.天水农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天水农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A.课堂教学类(含实践教学)
| 类别代码 | 事 故 事 实 | 级别 |
| 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民族分裂的言论及封建迷信等,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 Ⅰ |
| 2 | 开学三周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本学期教师授课计划或填写不认真、不完整、不负责任,以旧代新。 | Ⅲ |
| 3 | 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删减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以上。 | Ⅱ/Ⅰ |
| 4 | 教师不按教学大纲和计划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目标要求。 | Ⅲ/Ⅱ |
| 5 | 未经教务科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 Ⅰ |
| 6 | 未经教务科批准,教师擅自调课。 | Ⅲ/Ⅱ |
| 7 | 非因不可抗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10分钟; (2)11-20分钟; (3)20分钟及以上。 |
Ⅲ Ⅱ Ⅰ |
| 8 |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语,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 Ⅱ/Ⅰ |
| 9 | 整个学期,未布置学生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 | Ⅱ/Ⅰ |
| 10 | 请假获准的教师,未按时补足请假课时数。 | Ⅱ |
| 11 | 未按学校或专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 | Ⅲ |
| 12 | 实践环节指导教师未按时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 13 | 上课时不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接听手机,影响教学秩序。 | Ⅲ |
| 14 | 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5份及以上。 | Ⅲ |
| 15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Ⅰ |
天水农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 类别代码 | 事 故 事 实 | 级别 |
| 1 | 考试命题内容和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 Ⅲ |
| 2 | 命题教师不按时上交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 Ⅲ/Ⅱ |
| 3 | 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包括在教学、印制、交接、保管过程中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
Ⅱ Ⅰ |
| 4 | 试题内容错误: (1)占试卷总分的10%以内; (2)占试卷总分的11%—19%; (3)占试卷总分的20%及其以上或严重出错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Ⅲ Ⅱ Ⅰ |
| 5 | 试卷准备出错致使考试推迟或无法进行。 | Ⅱ/Ⅰ |
| 6 | 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在监考过程中,接听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或作弊不制止或不向总监考报告; (3)放任学生作弊,或以其它方式暗示、鼓励学生作弊。 |
Ⅲ Ⅲ Ⅱ |
| 7 | 非因不可抗原因,监考教师擅自请人代监考或缺席。 | Ⅲ/Ⅱ |
| 8 |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1)5分钟及以内; (2)6-10分钟; (3)11分钟及以上。 |
Ⅲ Ⅱ Ⅰ |
| 9 | 监考教师错收、错装试卷。 | Ⅲ |
| 10 | 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1)任课教师提交考试成绩后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2)任课教师尚未提交考试成绩遗失学生有效试卷,或监考教师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 Ⅲ Ⅱ |
| 11 | 成绩评定中随意提高或者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5-10分; (2)10分及以上。 |
Ⅲ Ⅱ |
| 12 | 因工作失误,任课教师错报或漏报考试成绩。 | Ⅲ |
| 13 |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报告单: (1)一个班以内; (2)一个班以上。 |
Ⅱ Ⅰ |
| 14 |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送成绩。 | Ⅲ |
| 15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Ⅰ |
天水农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 事故责 任人 |
| 所在科室 |
|
| 事故发生时间 |
| 学年、学期 |
|
| 事故类别 |
| 类别代码 |
|
| 事故事实 及相关说明 |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教务科 意见 |
教务科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
| 主管教学 副校长意见 |
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 学校意见 |
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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