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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农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2 11:35:07 来 源: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免学费专项责任人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主要负责人,学生科科长为具体负责人,分管资助的学生科副科长领导学生科资助管理员做好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免学费的评审和发放。整个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批制,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范操作。
第三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助理班主任为副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及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初步评定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农村户籍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县镇非农、非涉农专业五县一区县城户籍人数的20%、非涉农专业秦州区人数的20%。
第五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农村户籍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县镇非农学生、非涉农专业城市户籍人数的15%。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流程
(1)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本班电子注册系统中在校的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条件予以初审。
(2)非涉农专业五县一区县城户籍和秦州区户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写出书面申请,并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按在校非涉农专业五县一区县城户籍和秦州区户籍学生人数的20%评定。
(3)各班级班主任初审后,组织学生将户口簿中本人及其户主第一页的信息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4份),连同初审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送交学生科进行复审。
(4)学生科对资助学生申请进行复审,并组织对学生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全部学生资助信息归档管理。
(5)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咨询和反馈,并及时予以调整改正。
(6)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7)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定发放小组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天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8)按照天水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与协调,我校与银行联系办理中职卡。
(9)国家助学金由天水市教育局集中统一发放,直接打到学生中职卡中。
(10)协同班主任做好勤俭节约使用资金和感恩教育思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免学费评定和发放
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农村户籍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县镇非农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非涉农专业城市户籍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并持户口薄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城市户籍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包括顶岗实习)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第九条 因旷课或其他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未达到1100学时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第十条 各班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专题班会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刻苦学习。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定顺利进行,各班要准确做好学生在校学时的记录与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评定人员、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三条 各班要认真听取学生对评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以及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因此可随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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