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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农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3 11:32:36 来 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美、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推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可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三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已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上学者,须由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延期上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全日制普通中专生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20日,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20日。非全日制成人中专生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120日,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20日。

  第五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将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按月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条 经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取得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对个别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做学籍异动处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科应报主管校长,由学校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科结合其表现提出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给以勒令退学,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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