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德育阵地 > 学生科 > 规章制度
天水农校人民助学金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1 11:31:34 来 源: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民助学金的积极作用,加强学生管理、奖优惩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拨付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助学金及各类补贴共计49.5元。学校决定每人每月提取5.00元,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生文体活动、表彰奖励等开支,其余44.5元用于学生人民助学金。
二、人民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三条:人民助学金的评定,坚持优者多得的原则,分级考核,划等发放,除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按《班级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平均使用。
第四条:学生科依据《班级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对各班进行考评(团委、学生会配合学生科进行考评)并按照考评成绩确定班级享受人民助学金的等级及总额。
第五条:班级人民助学金等级的划分标准为:依据考核成绩分别为一等(占全校班级总数的30%)、二等(占全校班级总数的40%)、三(占全校班级总数的30%)分等发放。
第六条:各班级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制定本班学生人民助学金等级考评办法,报学生科批准后实施,并以考评成绩为依据,确定学生享人民助学金等级。
第七条:班级制定学生人民助学金等级考评办法,要以德育考核成绩、学习成绩、体育课成绩为主要依据,并对学生的行为结果进行认真的考核记载,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量化统计,计入考评成绩。
第八条:班级在制定学生人民金等级考评标准时,要给学生干部以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 职务 | 团委副书记、学生会副主席 | 团委、学生会其他成员、班长、支部书记、层长 | 班委会、支部其他成员 | 小组长、宿舍舍长 |
| 补贴分 | 15 | 10 | 7 | 4 |
| 备注 | 改补贴分计入本人的德育考核分,计入后该生的德育成绩允许超过100分。 | |||
第九条:上月的考评成绩为下月发放人民助学金的依据。被评为以一、二、三等的班级按享受助学金人数(不包括守纪律处分被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者),分别按一定的人均标准计发,具体人均金额每学年由学生科按在校学生数核定。班级内学生个人人民助学金等级及金额依班级考评成绩确定。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第一个月按人数平均发放,从第二个月起依据考核成绩划等发放(学习成绩参照在校班级平均成绩统计)。
第十一条:学生寒暑假期间的人民助学金,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在班级制定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时,学期总评成绩(不包括体育成绩)虽然达到某一等者,但其它项目中有一项达不到相应等级者,人民助学金降一个或两个等级。各班由于降低等级所出现的上一等级的缺额不在替补,所降入的等级可超额。三等中若出现缺额可替补,是获得奖学金总人数达到本班学生总数的30%(不包括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补贴分执行“第八条”表格中的补贴标准。担任两个以上职务者按最高职务加补贴分,不能累加补贴分。
第十四条:优秀社科活动奖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首创精神,对有小发明、小创造、论文和被有关刊物录用的稿件(300字以上薯有校名)的学生,以及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做出成绩,为学校争的荣誉的学生给予优秀社科活动奖。奖金金额20—50元,此项奖有学生班级推荐,学生科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颁发。
三、违纪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扣发标准
个别学生如违反校纪,除按学校管理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外,按下例规定取消其享受人民助学金资格。
1.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人民助学金;被给予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学期人民助学金;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人民助学金;被给予警告处分者,停发两个月人民助学金;被通报批评者停发一个月人民助学金;一学期受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停发两个月人民助学金。
2.凡发现抽烟、酗酒、打架、夜不归宿、私自外出上网等违纪行为者,停发人民助学金直至学校认为该生确已该正为止。
3.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扣发一个月人民助学金;旷课20学时扣发两个月人民助学金;旷课30学时以上,扣发一学期人民助学金。
4.凡违反《天水农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水农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者,由学生科、班主任视其情节扣发其人民助学金。
四、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凡原人民助学金使用办法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1月3日修订

- 上一篇:天水农校学生宿舍管理考核细则
- 下一篇:天水农校“五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条件

甘公网安备62052102000101号